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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0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已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取消的行政征收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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