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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实施步骤
  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要做到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全面实现建成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目标。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媒体宣传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的意义,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的方案和措施。
  (二)分阶段实施,逐年推进阶段(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旗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分环节、分阶段实施的办法,稳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建设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2月底)。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旗区三年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旗区进行表彰奖励,并发放食品安全城市信誉牌。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程工作运行机制。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创建工作内容,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创建水平。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相应监管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创建指标和群众满意度指标共同纳入到对领导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去,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监管环节实行严格监管,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督查、预警、联合执法等各项综合监管制度,形成与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食品安全制度管理体系。各旗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以工作任务分解书、责任状、责任书、承诺书等形式,将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到各旗区、各部门、各监管人员,延伸到企业。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损失或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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