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共机构要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统计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从原始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耗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各旗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本级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统计工作,并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五、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消耗审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要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定额使用能源的,应要求其做出说明,并责令整改。要督促各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消耗审计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根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对能耗水平高或者用能量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用能审计,督促其加以改进,降低能耗水平。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工作。要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标准,逐步对公共机构高能耗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要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车辆,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车辆编制和规模,加快清理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加强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购买和配置公务用车。要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以2007年为基数,到2010年公务用单车耗油量实现节油4%以上。要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