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69号 2009年4月27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快推动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成立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确定工作职责,加快制定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立体工作格局。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计划要体现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同时,要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节能计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根据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明确节能责任。
今后每年3月份,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完成情况好的要予以表彰,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要通报批评。
四、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