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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依法研究制订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农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牧业投入品监督检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明确各级农牧业、渔业、工商、环保、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全面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努力培养一批精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管理型人才和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

  加强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在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区域建立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督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抽查检测制度,实行主导产品包装标识上市;指导和督促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畜产品销售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进出货档案以及产品检测、检查验收和报告制度。

  加强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物毒素和其他化学物质对农畜产品安全生产的评价和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牧业投入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以及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牧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和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测、预报和预警;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内容、发布范围、时间和方式等,严格信息发布程序。使信息发布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和权威性,让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旗市区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到位。要确保检测机构的经费、设备、人员、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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