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污染减排职责,形成减排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日常监察、项目验收等工作;组织对各旗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针对《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建设项目,配合国家发改委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市经委加快推动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结构调整,督促和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使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负责《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中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国债项目推进工作;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和时限,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予以关闭。工商部门负责有关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及企业使用电量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专项资金,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相关资金、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治理资金、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业务经费及奖励资金等。市统计局协助环保局建立减排指标的统计、核算体系,参与审定减排数据,配合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工作。市建委负责年度城建重点减排工程计划,督促协调城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会同水利部门负责《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中水源地保护项目的推进;协调指导各旗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市监察局负责会同、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减排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重点将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79号)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减排项目的实施,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融资服务力度,共同推动减排工作。
(三)严格奖惩措施,完善奖惩机制。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与旗市区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如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市区予以表扬通报;对逾期未完成的旗市区除扣减目标管理分值、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实施“区域项目限批”。对点源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停止审批新上污染物排放项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