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各旗市区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起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旗市区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各旗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旗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旗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31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6月-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