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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4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二、各地要将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认真落实兽医生物安全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要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和诊疗机构规章制度及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杜绝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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