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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基建工作动态、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附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于次月10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编印一期项目建设简报,并按要求编写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报送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评工作。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算经市建设、财政部门审评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审评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监理由市建设局组织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费用列入工程成本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但不超过预算或超过预算5%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市建设局审核确定。超过预算5%以上(含5%)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市财政、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核。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六条 重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业主与市政府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征地拆迁安置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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