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投资建设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周边建设用地中与项目用地等同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由市政府与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制定分配政策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市内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外资或民间资金用于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引进资金总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国有土地上的公房和私房拆迁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规定予以补偿;
(二)按照工程建设规划需拆迁的各种管(杆)线,原则上由管(杆)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拆迁和重新铺设;
(三)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将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拆迁人应妥善制定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办公的过渡方案。
第十八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所涉规费收取参照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市发改、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房产、环保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基建情况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月、季、年向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