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概算评审和勘查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城投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城市主干道、区域性广场、中心公共绿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分别负责筹资建设辖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小街小巷、街头小游园、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法依规调整项目业主和项目运作方式。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归集制度。市政府设立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属于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归集后全额拔入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要相应设立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中与市本级同比例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辖区内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款等。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BT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全额投资建设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同意,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市政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在3年内分别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出资回购,并对核定的建设期和偿债期的投资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其他社会团体、外资、民间资金投资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上浮50%予以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鼓励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参与郴州市土地开发竞拍,政府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09〕2号)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