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城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审计、城投、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优惠政策、规费减免、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等;
(三)协调处理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