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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建房搬迁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依法予以收回。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点,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设计规划和有关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所涉及的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屋转移登记费、广播电视安装开通费、广播电视端口迁移费、自来水入户表安装费等费用,相关单位应当减半收取。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办理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迁移登记等手续,相关单位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耕地占用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各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进城镇购房,免征契税、印花税。集中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征防洪保安基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公路建设应纳入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并享受通村公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林业部门应为避险搬迁安置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凭避险搬迁安置审批手续,允许其采伐的民用材由迁出地向迁入地运输流通。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在安排人畜饮水等水利建设项目时,应当重点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倾斜;电力部门应当将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避险搬迁安置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调剂用地的方式予以安排。有关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抢险救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避险搬迁安置点用地按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林业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处理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涉林事项。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优先为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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