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确保库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跨乡镇外迁和就近易地搬迁相结合的原则;
(三)整体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避险搬迁安置对象为居住在东江水库库区经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或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勘测认定的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威胁而需要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
第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应当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
避险搬迁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避险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三)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补助人口数量、补助费总金额;
(四)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避险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区域范围内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居)民委员会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