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和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招用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上岗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