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项目支持、小额贷款、管理咨询等创业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努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创业项目推荐发布制度,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申办登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强化创业意识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积极拓展和规范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七)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2009年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经营者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