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市政府不直接受理企事业单位的请示性公文。确需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请示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或所请示事项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由行文单位直接向相关部门请示或协商处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市政府行文请示。
原则上市政府不直接受理申请解决经费、人员编制方面的请示。申请解决经费、人员编制方面问题的,直接向市财政、编制部门行文申请,由市财政、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各级各部门有关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送省政府或省直部门的,须先经市直对口或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如同意行文上报,再报送秘书一科按程序行文。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不适宜电子公文传输的涉密公文和有附件的公文以及报送省直部门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在成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或省直部门。
(二)规范公文审核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主办单位按照公文格式和标准起草初稿,送有关单位会签,并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室初审,再送秘书一科审核,进入文件审签程序。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再送秘书一科审核。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主办单位须填写《郴州市人民政府代拟公文起草说明卡》(见附件1),说明需要发文理由,附上代拟文稿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会签意见等,并提供代拟文稿软盘。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提供起草说明书。
(三)规范领导批示办理
原则上市长的批示件由秘书一科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办理情况;除重大事项外,其他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由秘书一科转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室负责督办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各联系科室的督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各联系科室向承办单位转办公文时,应填写《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转办单》见附件2 ,明确相关办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