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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

  (三)培育主导产业。以本地优势产业为基础,用好茶叶、柑桔、葡萄、特种水产等资源,培育具有产业特色的休闲农庄。支持引进适宜本地的新品种,采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设施装备,培育新的休闲农业产业。完善各休闲农业发展区域的服务项目,强调个性体验,挖掘文化内涵,逐步形成主业明确、功能完备、协调配套、共同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群。

  (四)拓展服务功能。休闲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要依托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特色农产品基地、自然风景名胜和民俗风情等资源优势,引导休闲农业发挥游憩功能、教育功能、环保功能、文化功能、健康功能和城乡交流功能,提高休闲农业产品的多样性和集约性。

  (五)加强人才培训。将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培训纳入阳光培训工程、蓝色证书培训和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接待礼仪、游客服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参观学习等形式,引导休闲农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新发展观念,创新服务理念,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休闲农业投资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未达到营业税征税起征点的“农家乐”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对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参办国家鼓励的农业产业项目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三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其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的休闲农业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优惠。

  (二)实行有利于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的,可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对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等方式开发。支持休闲农业企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经营权,发展休闲农业。休闲农业企业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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