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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一)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

  中省驻郴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简介见附件2 ;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步审查: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市重点办承办。

  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在年中由市重点办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召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八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2.项目简介格式(略)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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