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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22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2万户以上(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的城市燃气工程及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项目、年货物运输50万吨以上的物流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2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项目、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3公里以上的城市交通主、次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5.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2000座以上体育馆、1000座以上游泳馆、1000座以上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

  3.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学校新建、扩建工程;

  6.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7.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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