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备选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备选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35万箱以上的项目及其配套技术改造工程;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色、化工、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