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