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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新报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于2009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执行。

  (三)对省级产业园区生产性企业基本建设报建项目合并收费的减免,按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对省级产业园区生产性企业的集体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及其相关非经营性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建收费,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市及市以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资金)一律免收。

  (四)对落户产业园区外的市级生产性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指城市公共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污水处理、道路照明、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公园、游园、公共广场等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及其拆迁安置建设项目(指拆迁安置同等面积),其报建项目合并收费的减免,参照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

  (五)对列入当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非生产性项目(不含住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按合并收费项目标准的20%征收。

  (六)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参照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收费审批征收程序

  (一)明确部门职责。财政、物价、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合并收费的征收、政策性减免审批;市物价局负责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管;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报建面积和应缴合并收费金额的审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市房产局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的把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窗口的管理、合并收费非政策性减免报请市长办公例会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相关事项。

  (二)规范审批征收程序。对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实行分类、分段把关征收。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合并收费依法实行“先证后费”。房地产报建项目可在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期间,先按程序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其依法应缴纳的相关报建收费,在市房产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70%;剩余30%在市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之前缴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认定,必须由市财政局提供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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