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
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明确建设项目合并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延期缴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划、施工报建需缴纳的合并收费延至商品房预售环节分期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