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用于公益性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家发行的债券;
(六)投资政府建设项目的社会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筹集、分配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