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或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郴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以自愿为原则,禁止强制性摊派。
第五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及绿化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二)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的养护、保洁;
(四)绿地设施的维护;
(五)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六)捐赠有价值的树木或绿地配套设施;
(七)其他合法认建认养行为。
鼓励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
第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