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3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市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资金。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5%-15%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