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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郴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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