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掌握。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本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类人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本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标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