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根据政府财力和居民承受能力,引导帮助农民建造能防灾抗灾、造价适中、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
4.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实行民主评议。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落实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级批准等工作环节,落实各级各方责任,制订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5.保证质量,保障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民用房屋建设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等降低建设标准的行为出现,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试点任务。完成汝城、桂东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500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解决全市农村贫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危房是指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具体补助对象的确定,严格实行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的工作程序,县政府汇总情况后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上报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试点县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国家、省规定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试点县建立专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