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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森林生态景观建设重点区域殡葬管理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森林生态景观建设重点区域殡葬管理的通告
(郴政通[2009]10号)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森林生态景观建设重点区域殡葬管理,规范公民丧事活动,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沿铁路、公路主干线、河道两侧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水库及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为森林生态景观建设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区域面向城区的山坡和山峦内禁止建坟造墓。

  二、重点整治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外,其他坟墓一律进行植树遮挡、覆土绿化,不得水泥覆盖,不得筑永固性坟圈。

  三、市城市规划区内公民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禁止在城区道路或公路主干道两侧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城区道路或公路主干道燃放鞭炮、焚烧抛撒冥纸冥钞。

  四、严禁在市城区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严禁市城区周边乡镇、村组向丧户出售墓地。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北湖、苏仙两区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区域殡葬管理工作。市城区各医院应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广大市民应自觉执行有关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切实保护好城市周边山头及铁路、公路两侧的良好生态环境。

  六、各殡仪馆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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