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对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和湘南国际物流园上缴市财政的土地出让净收入,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比例一年一定。
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外依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均为区级财政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区财政。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2008年为基期年,财政收入基数按经核实的2008年完成数进行测算。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固定补助到区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上解市财政。
(三)定额补助与上解
继续保留原体制内中央、省确定的结算项目和部分市结算项目。原市本级与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分成及其他相对固定的补助、上解项目并入新体制。考虑苏仙区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对苏仙区适当安排专项财力补助。
(四)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分配办法
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市和区各50%。各区的具体分配比例,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另行确定。
(五)支出的划分
原体制确定的市、区财政支出划分范围不变。如遇行政职能上收或下划调整,则相应调整财政支出基数。
(六)其他事项
1.苏仙区在白露塘镇行政区域的财政利益分配问题。按照“维护苏仙区既得利益不少,逐年在增量中按一定比例分成”和“保障白露塘镇支付基数不少,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与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苏仙区商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2.新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中央、省对我市财政管理及其他体制进行调整,则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也作相应调整。新开征税种、恢复征收税种和调整有关政策的收入级次确定,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为鼓励区级和园区经济加快发展,对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当年共享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按超过部分市分享额的20%给予奖励,按10%提高其收入基数。共享收入增长目标一定3年。当年共享收入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导致市级财力减少的,按当年完成数与上年完成数的差额相应扣减区财力,并扣减补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