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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入征管范围

  (一)北湖区:本行政区域,不含郴州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

  (二)苏仙区:本行政区域,不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辖区范围。

  (三)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辖区范围(含托管的苏仙区白露塘镇行政区域)。

  (四)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

  财政收入除按财政体制属中央和省级的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按属地原则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区级和园区,下同)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其他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2.区固定收入

  烟叶税、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和车船税等,市与区按68:32比例分享。

  4.其他收入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依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由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征收,缴入市财政。其中,北湖区、苏仙区区属企业改制处置原企业划拨土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全额返还区级财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入,全额返还园区财政,此政策一定5年。其他土地出让净收入,市与区按7:3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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