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据实划转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仍有缺口的,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医疗保险基金节余调剂和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3.市、县两级财政按上级规定比例用于帮助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的补助资金,实行分年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费支出。
(三)定期报告进度
从2009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报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展情况;2010年起,每季度末,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报送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进展情况。
(四)定期通报
从2009年11月起,每季度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年底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五)跟踪督查
从2010年1月起,组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联合督查组,不定期深入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协调,与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共同协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类人员的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后续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困难企业的审批手续;监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上级下拨我市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保所需,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确保医保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