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