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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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