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分20分,考核办法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2、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满分1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效能办等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
3、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占10分,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委会(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政法委(综治办)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此五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以及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工作方面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通报并评定为不达标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4、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不合格不得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5、建议提案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共同认定,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幅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6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2分;前移进入前4名的,每项加5分,由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5分。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非市本级和县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此项考核加分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被考核部门单位将有关证件证明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