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目标):共9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机关作风整顿等)、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四)四类目标(争先创优工作目标):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5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三是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五类目标(评价工作目标):此目标主要反映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间的相互综合评价情况,由市政府派出的考核评价组组织评议。
四、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
一类目标总分40分,二类目标总分60分,合计100分,考评组深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考核,按基础分100分的40%计分,其余60%由考核领导组综合评定计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倍记分,即超额完成5%以上的加2分,超额10%以上的加5分。个性目标量化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没有完成目标的内容,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4、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5、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6、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