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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五台山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后按比例专项上解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五台山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后按比例专项上解的通知
(忻政发〔2009〕60号)


五台县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五台山入山费按比例上缴市财政协调会议的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五台山风景区(含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通知》(晋价市字〔2007〕241号)、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字〔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对五台山风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后收入实行新上解管理办法:

  一、上解项目:调整后的门票中准价为140元/人次(含五台山森林公园15元/人次),市财政只对剔除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后的收入部分实行按比例专项上解。

  二、上解标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上解市财政收入坚持项目不变,新增部分不征的原则,经综合测算,按照门票总收入的4%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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