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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程序。未经政府相应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设立审查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合格的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城市建成区和居民集中地区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2010年开始,凡新领域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工素质的提高,逐步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以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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