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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城镇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城镇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忻政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冬季供暖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保证全市居民冬季取暖和生产、生活用煤,维护全市社会秩序稳定,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市级协调、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冬季供暖供气及群众生活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供应标准制定、煤炭供应、市场监管、资金落实等工作,政府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坚决制止推诿扯皮、上交矛盾,确保冬季供暖供气用煤和群众生活用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煤炭生产、运销、产销衔接、价格监管等工作,确保平衡有序供煤。

  二、认真组织,保证煤源

  各县市区政府及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全市煤矿正常生产,确保全市冬季取暖用煤的供应。

  境内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大局,加快推进整合重组,尽快恢复生产,保证安全,科学调度,合理组织,按照政府下达的保障用煤任务,以优惠价格,让利于民,保时保质保量供煤。

  各供暖供气企业要坚持按市场规则办事,及早主动与煤炭企业签订供煤合同,落实供暖供气用煤;同时不推不靠,主动承担起公益服务企业应尽责任;还要信守合同,维护信誉,及时结算,保证供暖供气用煤有序顺畅。

  要特别注意关心弱势群体和乡村老百姓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对学校、困难企业和农村地区生活用煤和冬季取暖用煤,属于产煤县(市)的,由县(市)、乡政府出面,与煤炭企业沟通协调,确保每户低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冬季用煤到位;对无煤县(区),由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出面,与产煤县(市)政府协商,落实供煤,产煤县(市)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确保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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