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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2.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兼并整合地方矿前,必须向当地县(市)政府缴纳不低于2000万元的重组保证金,待正式接管被兼并地方矿井复工复产后,由当地政府退还兼并主体企业。

  3.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省政府统一要求,8月底前必须正式进驻被兼并整合主体煤矿,对被兼并整合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对整合范围内其它整合关闭矿井必须于9月10日前派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对少数8月底前无法完全接管的被兼并企业最迟不得超过9月20日完成接管。从签约之日起,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移至整合主体企业,全面负责所属煤矿的各项工作。主体企业不按时进驻的,取消兼并主体资格。

  三、认真执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有关政策

  这次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上级明确政策的,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没有明确政策要求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有利推进兼并重组工作、有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

  1.关于资源价款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执行。

  2.关于被整合煤矿的补偿问题。为确保和谐稳定,有利于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鉴于大部分被兼并煤矿补偿评估价格与原采矿权人要求补偿价格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在原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确定浮动比例,或制定相应的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做到兼并主体、被兼并煤矿、当地政府及原有既得利益者都满意。若兼并主体企业与被兼并方就补偿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当地政府提出指导性价格,双方执行。兼并主体与被兼并方补偿价格的认定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四、明确落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

  为了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市监察、国土、煤炭、煤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在市兼并重组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单位、各部分要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省政府确定的时限,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保留煤矿证照审领审批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办理、储量初核和被整合煤矿市、县分成的资源价款的退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变更和工商营业注册;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要随到随审,对报审资料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不得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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