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9]11号),进一步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促进房地产销售,保持商品房价格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握重点,抓住机遇,积极构建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切实降低普通住房交易税收负担,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多措并举,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要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市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中小户型住房面积和比例。
三、强化监管,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要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严禁以收取定金、认购、排号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拆迁项目验收制度,坚决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用途管理,坚决杜绝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销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