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防火技能培训,组建森林专业灭火队伍
(十二)建立森林扑火指挥员培训制度。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防火办公室主任、林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和各级灭火专业队队长、副队长,构成市、县、乡三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员队伍。市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组织对各级指挥员队伍定期进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实战技术技能的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十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依托武警忻州支队,组建150人的市级森林灭火专业队伍,配备扑火通讯专用车辆和设备,配齐配足防护服和灭火器材,并按年度集中组织扑火常识与技能的培训演练。
(十四)各县(市、区)要建立30-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在忻府区、五台县、原平市、繁峙县、代县、宁武县六个重点县各建立一支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在其余8县各建立一支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专业队必须做到人员落实,登记在册,集中驻扎,统一食宿,严格管理,规范指挥,待遇落实,配足装备,抓好培训和演练工作。专业队的组建及运行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解决,并要逐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五)重点林区乡(镇)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50人以上应急分队,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做到就近出击,快速扑灭。
四、加强依法治火,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要督导、配合乡(镇)政府,加大野外用火的稽查和行政处罚,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全力侦破。并同法院、检察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严肃追究肇事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七)建立森林扑火费用补偿和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机制。调动武警参加扑火的,由县(市、区)政府每次支付2万元补助费,并补足损耗的灭火器材。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扑火费用计算标准按有关单位规定执行。凡组织调动当地农民参加火灾扑救的,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