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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6月底为全市的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5月为森林防火特险期。进入特险期后,市、县两级都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制作播放防火专题(专栏)节目,播放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气象部门准确预报,电视台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教育部门要安排各学校开设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课程,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定及火灾扑救常识。通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持久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营造齐抓共防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防火设卡巡查和远程监控体系建设。进入森林防火期,县、乡两级必须落实防火巡逻检查队伍,严格巡查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和封山禁火措施落实情况。要在林区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固定专人,检查登记,发现违章用火,要依法予以查处。进入防火特险期,严禁烧荒、焚烧秸杆,县级政府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明确禁火区域、时间,对野外违章用火必须严查重处。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落实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火灾。

  (五)建立森林防火巡山网络体系。林区各村要实行巡山制度,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和防火任务落实巡山护林人数,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聘任,并报县级防火办公室备案。要给予巡山护林人员一定的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拨付,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巡山护林人员由乡(镇)负责组织管理,县防火办负责培训、指导、督查。

  巡山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巡查所管护的林地;科学规范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县级防火办以及村委会和乡政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扑救。对迟报、瞒报者,严肃追究责任。

  (六)要落实防火区内企业(个人)和有林单位(个人)的防火责任。在坚持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的前提下,各森林经营单位(个人)、防火区内各单位(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防火区施工的企业(个人),要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保证森林防火经费,全力做好所辖林区的防火工作。

  (七)强化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在行政交界相邻的林区,各级政府要确定相邻单位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检查、督促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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