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绿化成果,根据《
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组织领导,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市、县两级都要及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市、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县(市、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人武部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长、林业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吸收宣传、检察、法院、监委、财政、农业、教育、卫生、交通、公路、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市、县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在指挥部领导下,认真做好值班报告,火情监控,组织督查,宣传培训和防火物资储备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市政府按年度与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年终按照《责任状》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严格实行森林火灾“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内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县(市、区)要上报整改措施,在全市通报批评,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凡年内发生两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作检查,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取消该县(市、区)年度林业综合评比资格;凡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县(市、区),取消该县(市、区)年度农业工作综合评比资格,政府主要领导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