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④现住房证件(包括房产证、租赁证、房屋测绘报告、无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⑤申请人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 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的形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并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四、年度复核与退出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部门根据申报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五、管理与监督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