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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精神,就我市扎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符合市、县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非农业常住户口(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60岁(含60岁)以上孤寡老人;

  (六)其他属于国家规定优抚的对象。

  二、保障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忻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三、申请程序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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