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标准
(一)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标准化村卫生室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对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设置的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个人以家代室、不符合标准的村卫生室,应按标准化要求予以改造。
(二)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征求村卫生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标品目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四、进度要求
2009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上报市“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办公室。8月下旬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底前配置到位。11月份市政府将组织14个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对所有村卫生室进行逐一验收。验收表要附村卫生室图片资料,村医、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卫生局要逐一签字。对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市卫生局按照晋卫农卫[2007]3号文件的要求,统一标识、统一挂牌。11月中旬市“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将对照市政府年初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状》和本《实施意见》,对“村卫生室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排队。
五、村医管理
(一)准入条件。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市卫生局公开招聘,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对“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由市卫生局组织统一招考。新建村卫生室暂无乡村医生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派驻人员或巡回医疗等形式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