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已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和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日常事务由市财政局承担。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小企业、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建设、国土、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担保机构搞好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