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通告
(郴政通[2009]2号)
为提高全市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20日开始至2009年6月10日结束,整个清理和处置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自迟延动工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之日起满1年未恢复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地点:
按闲置土地所在的地点,分别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报郴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综合科。
四、申报时间:
2009年3月23日至4月10日。
五、申报人应如实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闲置土地的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依法予以处置。